Ella陳嘉樺
網易娛樂6月29日報道? ?近來,臺娛圈“Me Too風波”持續(xù),許多女藝人都站出來對有過性騷擾行為的男藝人進行控訴。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據(jù)臺媒報道,女星Ella陳嘉樺在6月29日下午出席品牌活動接受媒體聯(lián)訪時,也被問到相關話題,她表示最近事情真的很多,因為都不是當事者,很多事情也進入法律程序,針對任何的人事物不便多說什么。
不過談到此類事件,Ella自曝小時候曾經也被侵犯過,不過那時候自己不懂事也不知道怎么表達,更表示那個畫面永遠忘不了,“我是爬著出來、哭著出來的,我沒有告訴我爸爸媽媽”。?
Ella透露當時自己在8、9歲時被爸爸朋友的兒子性騷擾,“玩電腦游戲時,大哥哥讓我們坐在他的腿上,他把手伸進我的褲子里面,我覺得不對勁,尖叫哭著跑出去?!盓lla表示,自己隱瞞此事多年,直到結婚后,懷孕5個月時,和家人一起旅游時才終于敢提起,在晚餐時把這件事情說了出來,才發(fā)現(xiàn)原來二姊、大姊都被同一個人侵犯過。
此外,Ella透露自己出道后在工作上也遇到過性騷擾,“也許當下他沒有那個意思,但我很可能不舒服?!北粏柕綄Ψ绞欠駷槊藭r,她回復:“就不說了,如果我現(xiàn)在能消化,就是這樣過了。”?
被媒體詢問,這件事情的陰影有持續(xù)到現(xiàn)在嗎?陳嘉樺回應,“這件事情我不會忘記,可是我知道我的人生,不會就此終結,人生還有很多美好的事情等著我們去發(fā)現(xiàn),等著我們去感受,這個世界上還是有很多很善良的人,相信人心是善良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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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主持人NONO
網易娛樂6月29日報道? ?29日臺媒消息,網紅小紅老師出面指控臺灣知名主持人NONO陳宣裕性騷擾有20人,被性侵的受害人有3個,并附上了被害者敘述的詳細的時間、事件的表格。她也分析NONO犯罪的套路,“先跟女孩當朋友卸下心防,說要一起去吃飯,不去就把人家電話打爆,工作地方門口堵。受害地點大多是公園、停車場、廁所、內湖家、汽車后座,難怪你換了四臺車都是休旅車,讓你有空間可以犯罪?!?/p>
NONO被曝性騷擾20人
網紅小紅老師在社交平臺揭發(fā)NONO惡行,并附上詳細的時間軸圖片,一口氣將20多名被害人整理出來,直說:“不管結果如何,撕開犯罪者的假面具,揭開事實真相,是我們對曾經弱小無助的自己伸出的一個溫暖的擁抱?!睘榱松鞆堖t來的正義,她明天下午1點將申告,據(jù)悉她已準備好證據(jù),要讓一切進入司法程序。
小紅老師連日受到網友抨擊,而遲遲也無法等到NONO向被害人的一句道歉,她將所有被害人整理成表格,表示:“陳宣裕你記性不好我?guī)湍阕隽藨腥税?,畢竟長達20年,順便幫你按順序回憶,以利于你之后的律師了解你的罪行?!?/p>
她站出來面對所有聲浪,就算知道前行的路困難,仍決定挺身而出,明天更將正式提告,“我們正在打,你們說不會贏的戰(zhàn)。第一步很難很難,總有人要應證看看。解開我們心中從未解的鈴,性騷不能讓它成為你我的日常。曾經我膽小、徬徨、無助,不敢面對滿身瘡痍的自己,沒有完美的受害者,我也不是圣人,每個人的成長過程多少都會犯錯,但要有面對和承擔的勇氣。”
網紅小紅老師出面指控
據(jù)悉,早前小紅老師曾出面控訴NONO性侵多名女性。她稱自己收到了受害者的舉報內容,有受害者表示NONO稱很喜歡絲襪,對她狂摸大腿,拉她到市民大道的廁所進行侵犯。小紅老師表示,這種情況對于NONO來說稀松平常:“我就是要上你”“摸個胸部又不會怎么樣,你干嘛裝???”但對于受害者來說,就是一輩子的陰影。隨后NONO在社媒發(fā)布聲明宣布自己停止演藝工作,深刻反省。
律師丁昱仁臉書
律師丁昱仁21日在臉書轉發(fā)受訪的新聞片段,根據(jù)《壹蘋新聞網》報導,若被害人指控屬實,NONO就涉犯《刑法》221條的強制性交,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性侵不是以有無射精為準,只要性器部分、器物進入或部分接合就已構成強制性交。另外,意圖性侵未得逞也構成性侵未遂。
丁昱仁說強制性交的追訴期有30年,若是受害者像小紅老師說的多達20人,只要對1人犯案一次就算一罪,最后合并執(zhí)行上限30年。丁昱仁呼吁被害者勇敢向檢警提告,因追溯犯罪必須知道被害人的身份、證據(jù)等,實務上證據(jù)不只驗傷單,事后求助心理醫(yī)生、向親友傾吐、仍與被告通訊及內容等,都可當作證據(jù)之一。
NONO
另一名律師詹杰翔受訪指出,NONO的行為恐涉及刑法第224條第1項的強制猥褻罪,可以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無套中出,可能涉及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猥褻罪,可以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NONO發(fā)文
近期臺灣盛行Me Too運動,詹杰翔表示,若有遭受到強制猥褻、性交或拍攝性影像的受害者,建議不要因選擇容忍或因羞恥感無法面對社會大眾而沉默,而是迅速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發(fā)),以增加司法機關進行全面搜證的可能,減少加害者滅證的機會。若5年后或10多年后才行動,除非當事人承認外,否則在司法機關的處理上,還是以證據(jù)為主,不會因主觀說法就采信,需有客觀證據(jù)的佐證,始有可能對加害者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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