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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朱批和上諭的重大改變

2018-10-26 14:32:03 來源:文匯報

編者按:清宮戲是國劇市場上長盛不衰的題材,不論正劇還是戲說,頻頻占據(jù)話題榜前列。電視機前的觀眾朋友們身臨其境,一會兒隨著皇帝陛下君臨天下,一會兒跟著一眾后妃殊死宮斗。在此過程中,著實增長了不少關于清代軍國大事、職官制度、詩書禮樂、宮廷家具、器物、食貨、服飾等各方面的知識。幾乎在所有清宮戲里,都能看到大臣上奏、皇帝批閱的戲碼,《文匯學人》在此刊發(fā)一篇與此相關的文章,詳細介紹清代政令傳達的知識。

晚清朱批和上諭的重大改變

清代的重要政令,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傳達:一是君主在臣工奏摺上的朱批;一是另寫的上諭。一般來說,朱批是君主的親筆,偏向口語化,內容較為簡單,批答后交還上奏人執(zhí)行。而上諭則部分是針對奏摺的長篇答復——朱批無法全寫,故須另外擬旨;還有一部分則是宣布某項政令,而未必針對特定的奏摺。朱批在體裁不如上諭工整,內容也不如上諭翔實。不過,在奏摺興起的初期,即康雍時代,君主往往青睞這種直接對話式的長篇朱批。到了清朝中期之后,軍機處這一秘書機關的作用逐漸凸顯,稍微繁難的意見,都由君主口授大意,交軍機大臣、軍機章京擬定,再由君主覆審后發(fā)出。

除去側重禮儀及外事的敕、詔、制、誥等文書,與日常政令相關的上諭可分為三類,都是由軍機處擬定:第一類是公開的“明發(fā)”,格式是“某年月日內閣奉上諭……”。第二類是寄送某個特定對象的“廷寄”,格式是“軍機大臣字寄某人,某年月日奉上諭……”,廷寄的承旨人是軍機大臣,即皇帝身邊的大秘書,經軍機大臣直接密寄相關責任人,該責任人一般身在外地。第三種叫做“交片”,對象是京中部院衙門,格式是“交某機構,軍機大臣奉旨……”。按照《大清會典》的說法,交片是軍機處行文的一種,但實則為軍機處傳達給京中部院的諭旨(昆岡等修:《大清會典(光緒朝)》卷30,《續(xù)修四庫全書》第794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74頁)。

不管是朱批還是上諭,都是君主意志的體現(xiàn):親筆的朱批固不用說,由軍機處草擬的明發(fā)、廷寄、交片上諭,其中提到的內閣、軍機處都只是承旨單位,而授命者當屬君主無疑。這一模式被清人看作避免大權旁落的法寶,在與歷朝制度比較時,成為清人頗感自豪的制度優(yōu)勢。但是在晚清時期,無論是朱批還是上諭,在形式上都發(fā)生了重大改變。有一些變化,似無關宏旨;有一些則影響著權力結構和制度的走向。

制度的變化,緣起于1861年,讓我們從那一年開始說起。1861年的辛酉政變,早已為后人耳熟能詳。政變后產生出垂簾聽政和議政王議政的新體制,也改變了原來的政令產生方式。

1861年8月初,避暑山莊里因憂懼而病倒的咸豐皇帝,已無法批閱奏摺??墒?,大小國事不能積壓,尤其面對太平天國和英法聯(lián)軍造成的交困之局,軍國大事的處置間不容發(fā)。咸豐帝并不能像小說野史講的那樣,把手中的朱筆交給妃子。8月2日(六月二十六日),病榻上的咸豐帝收到奏摺后,不再像從前那樣批摺下旨,而是將奏摺交給行宮的御前大臣、軍機大臣閱覽,讓他們將批閱意見以及詳細的擬旨寫成簽條,夾在奏摺中上呈。等到他們返回意見后,咸豐帝基本上照單全收,并未做太大的改簽。這種由親信大臣擬批和擬旨、君主簡單確認的模式一直持續(xù)了20天,直到22日皇帝駕崩。

在這之后,根據(jù)咸豐帝的遺詔,載垣、端華、景壽、肅順四位御前大臣,穆蔭、匡源、杜翰、焦佑瀛四位軍機大臣共八人“盡心輔弼,贊襄一切政務”,也就是擬批奏摺,處理日常政務(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咸豐同治兩朝上諭檔》第11冊,第263頁)。擬批和擬旨的意見,由贊襄政務大臣以奏片和清單的形式上呈,交給慈安太后和小皇帝(由生母慈禧太后代)在首尾鈐蓋“御賞”與“同道堂”兩枚圖章進行確認,然后再

將批示意見抄錄在奏摺末尾,將擬旨發(fā)出。因此,臣工奏摺的批示格式也發(fā)生了改變:原有的朱批改為墨批,批示前加注“軍機處贊襄政務王大臣奉旨”字樣;廷寄諭旨格式也相應地改為“軍機處贊襄政務王大臣字寄某某,某年月日奉上諭”字樣(《咸豐同治兩朝上諭檔》第11冊,第274頁;如圖2)。時間不長,一個多月后,辛酉政變發(fā)生,恭親王奕訢被授為“議政王”,在軍機處行走,實際上取得了領班軍機大臣的地位。于是,朱批格式抬頭改為“議政王軍機大臣奉旨”字樣,而廷寄諭旨則相應改為“議政王軍機大臣字寄”字樣(《咸豐同治兩朝上諭檔》第11冊,第379、381頁;如圖3)。

在這里,我們需要注意幾個細節(jié):首先是奏摺的批示。君主親自掌權時,使用朱筆自己批示,而贊襄政務大臣體制下,是由八位大臣代為批示,只能用墨筆,朱批和上諭都采用某某奉旨字樣,這表明,無論批示還是擬旨,都是發(fā)自君上之意,只不過交由贊襄政務大臣握筆而已。在議政王軍機大臣制度下,同樣如此。

第二是名稱中的次序問題。贊襄大臣體制下,擬批擬旨使用“軍機處贊襄政務大臣奉旨/字寄”字樣,軍機處與贊襄政務大臣合稱,形成了一個政治集團,這個集團排斥掉在京的軍機大臣文祥,由行在軍機大臣和非軍機大臣的贊襄政務大臣組成。在這個集團的排序中,身為皇親國戚的載垣、端華、肅順、景壽顯然地位高于軍機大臣們,但軍機處卻排列在贊襄政務大臣之前,這說明這個集團接續(xù)原有的軍機處承旨擬旨的功能。而政變之后的擬批擬旨使用“議政王軍機大臣奉旨”字樣,則以議政王凌駕于軍機大臣之上,授予了議政王首席軍機的地位。

兩個體制看似相近,且議政王從形式上權力更大,事實上則并非如此,關鍵就在于對“奉旨”兩個字的理解。兩個體制之下,王大臣擬批奏摺都要加上“奉旨”字樣,說明批示意見來自于上。但是,小皇帝顯然不具備獨立的意志,對“旨”的理解就出現(xiàn)了分歧。兩宮皇太后自然認為,她們在擬批和擬旨的意見上鈐印,這意味著審核,意味著代為下旨,但是贊襄政務大臣卻認為,他們輔佐幼主,“贊襄一切政務”,是政策的制定者,“請?zhí)罂催。嘞刀嘤嘀?rdquo;,鈐印只是一個簡單形式。在政變后的議政王體制之下,則有著明確規(guī)定:擬批及擬旨,必須秉承兩宮皇太后之意,并交給她們復核鈐印。也就是說,“奉旨”實為“奉懿旨”。兩種制度在誰擁有最后決定權這個重大問題上,存在著巨大差異。

1864年,兩宮皇太后垂簾聽政三年之后,對政務處理的操作已經比較純熟,慈禧太后尋找借口,撤掉了奕訢的“議政王”頭銜。在這之后,奏摺的批閱格式變成了“軍機大臣奉旨”字樣,擬旨格式則變?yōu)?ldquo;軍機大臣字寄某,某年月日奉上諭”。這一局面一直持續(xù)到1873年初同治帝親政,從那時起,同治帝恢復了清代君主的正常權力,親自批閱奏摺,在軍機處輔助下擬定上諭并完成下發(fā)。但這種局面并未維持太長時間。1874年底,同治帝病重臥床,無法處理朝政。但奏摺必須及時批閱,國事不可一日積壓。在這種情形下,兩宮皇太后命皇帝最親近的人拿起朱筆,代替皇帝批閱奏?。好刻焓盏降臐M文奏摺,由皇帝的親叔恭親王奕訢請懿旨后代批;漢文奏摺,由皇帝的首席教師李鴻藻代批。而每日發(fā)下的各式上諭,則仍由軍機大臣請示懿旨后擬定。

時隔不久,同治帝病故,慈禧太后讓醇親王之子載湉過繼給咸豐帝“入承大統(tǒng)”,是為光緒帝。由于皇帝年幼,甫四歲,故王公大臣仍請兩宮皇太后垂簾聽政,由奕訢為首的軍機處輔佐政務,擬批和擬旨,具體做法是:奏摺的批閱,由軍機大臣請懿旨后擬定,交兩宮皇太后復審發(fā)下;上諭由兩宮皇太后面奉諭旨草擬,擬定后交兩宮皇太后復審發(fā)下。奏摺批閱,是由軍機大臣根據(jù)審定后的擬批意見,抄錄在奏摺結尾,且使用墨筆,內容前加“軍機大臣奉旨”字樣(見圖4)。

這種局面一直持續(xù)到1887年光緒帝親政,從那時起,他開始使用朱筆批閱奏摺,并發(fā)下執(zhí)行;或口授大意,由軍機大臣草擬諭旨,處理國政。但這時只是訓練使用權力而已,兩年后,當皇帝完成大婚,慈禧太后才宣布“歸政”。根據(jù)皇帝本生父醇親王奕譞的設計,國事雖然由皇帝“親裁”,但每天主要的批摺意見及擬旨大意,都要抄錄給慈禧太后覆看備查。

1898年秋,慈禧太后宣布再次訓政,光緒帝成為傀儡,甚至帝位一度不保。但不管實際權力如何,奏摺仍是由他親自批閱(見圖5),上諭格式也無任何異常。從形式上看,皇帝似乎大權在握,實則無論批摺還是擬旨,都要聽從慈禧太后的意見行事。

趙炳麟的三次上奏

1908年,光緒帝和慈禧太后先后死去,遺命小醇王載灃之子溥儀繼承大統(tǒng),由載灃以攝政王身份監(jiān)國。因皇帝年幼,奏摺由攝政王直接使用朱筆批閱,上諭則由攝政王面諭軍機大臣草擬。當然,這個過程中也須照顧到隆裕太后意見。這時,關于政令的頒發(fā),出現(xiàn)了一個新的變化。

原來,在光緒帝、慈禧太后仍在世的時候,清廷于1906年宣布“預備立憲”。有一位叫趙炳麟的御史在次年提出建議:恢復軍機處署名的制度。什么是軍機處署名制度呢?趙炳麟挖掘清代史實,征引了乾隆年間的兩個故事:一是1765年(乾隆三十年),乾隆帝命令各省督撫在回復軍機大臣發(fā)出的廷寄時,不能籠統(tǒng)地寫此前“接準廷寄”,而應該將發(fā)出廷寄之人的名字寫上;1771年(乾隆三十六年),乾隆帝命軍機處在發(fā)出廷寄諭旨時,寫明寄信人姓名:滿文寫福隆安,漢文則寫于敏中。從形式上看,乾隆帝兩次諭令都是要突出具體的承旨之人,強化軍機大臣個人的責任。趙炳麟把這個舊例拿出來,說成是“軍機處舊制亦令大臣署名”;另外,他又說,從各國慣例來看,“凡用人行政,必令大臣署名,任之專正以責之重”?;谝陨蟽牲c尤其是祖制,趙炳麟建議,申明舊制,“凡傳諭之事,無論為明諭、為密諭,皆署擬旨大臣銜名,以備考核”。

事實上,乾隆帝的兩個諭令都有著同一個背景:皇帝在外巡視,僅部分軍機大臣隨行。1765年那一次,乾隆帝正在江南巡察,軍機班底并未全數(shù)跟隨,所以,廷寄諭旨發(fā)出以及得到回復時,寫明承旨的軍機大

臣姓名,是為了清楚諭令之來由,以防出現(xiàn)假傳上諭的事故。1771年那一次,乾隆帝正在山東巡視,軍機大臣分成留京、隨駕兩部分,因此他要求發(fā)出諭旨時明確承旨之人。這并非是要凸顯軍機大臣的行政責任,而是消除假傳上諭的空間,監(jiān)督軍機大臣小心翼翼、原封不動地傳達上命。換句話說,這么做的根本目的是不給軍機大臣任何假公濟私、假傳上意的余地。而君主立憲國的政府大臣署名,是為了給自己制定的政策擔責,這與乾隆故事的立意背道而馳。趙炳麟試圖古為今用,可謂南轅北轍。他的建議上達后,慈禧太后留中不發(fā),不給任何答復。

看到自己的政策建議沒有結果,趙炳麟在五天后又一次上奏,對軍機大臣署名做詳細闡釋,說“政府有責任、有監(jiān)督,功過不能假借,行政用人自必慎勉”,又說軍機處(政府)署名,“皆我舊制”,高宗、仁宗都實行之,“至恭親王輔政時始廢”。他建議,將上諭分四類編訂成冊,即明發(fā)、廷寄、交片、電諭,在每條下面寫清楚擬稿人姓名,發(fā)出上諭時,寫清楚承旨軍機大臣的銜名,不再模糊寫“軍機處交某衙門,某年月日奉上諭”字樣。并將檔冊交給御史查核,將來“一目了然,責無旁貸”,“但使明定責任、確立監(jiān)督,舊制亦有立憲之性質”。讓軍機大臣在上諭上署名,即可明定責任,使舊制具備立憲性質,這中間并無一定邏輯。因為一切圣旨出自上意,署名制度強化的是軍機大臣老實承旨的傾向,而并非對日常施政之責。權與責本就是相對應而產生,當行政權不在軍機大臣之手,自然就談不上相應的責任。要他們擔負起責任,就必須賦予相應的大權,而這在當時無疑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趙炳麟的奏摺再一次被留中不發(fā)。

到了1908年底,慈禧太后與光緒帝去世,新即位的皇帝年幼,其生父載灃以攝政王身份監(jiān)國。這個時候,趙炳麟第三次上奏,提出軍機處署名的事情。他再次講了乾隆三十年、三十六年兩次軍機大臣署名的“故事”,贊揚祖制:“推圣人立法之心,深鑒唐代之墨敕斜封、明室之口傳中旨,皆流弊無窮,故令承旨者,署具銜名,責有攸歸”,這是說,上諭署名是讓承旨之人有所警懼而不敢在擬旨時任意夾帶,是乾隆帝仿照前代的正確做法。但趙又說“東西國副署之制,亦同此意”,堅持把兩種性質不同、現(xiàn)象近似的舉動等同起來。他建議,軍機大臣每日承旨發(fā)出的廷寄、交片,“亦應遵照乾隆時祖制,于諭旨之后,一一開具承旨銜名,部院督撫有應具摺覆奏者,應開寫某年月日接到軍機大臣某某等字寄奉攝政王傳旨等字樣”。

在兩次石沉大海之后,趙炳麟的建議終于得到了回應。九天后,內閣等衙門遵旨議定監(jiān)國攝政王的相關禮節(jié),其中一條就是上諭的鈐章和署名格式,詳細規(guī)定說:“凡有諭旨,均請攝政王鈐章,由軍機大臣署名,然后遵奉施行。至攝政王如有面奉之懿旨,一并由王署銜鈐章,軍機大臣仍均署名。”從此,奏摺仍是由攝政王朱批,但另文所寫的上諭,都由攝政王鈐章、軍機大臣全員署名(見圖6)。軍機處是君主秘書處,軍機大臣本就負責承宣諭旨。全員署名,畫蛇添足,實在有些不倫不類。梁啟超為此專門寫了一篇文章,題目是《軍機大臣署名與立憲國之國務大臣副署》,發(fā)表在1910年4月的《國風報》上,對兩者進行辨析。他說:“軍機大臣之奉上諭,則如寫字機器將留聲機器所傳之聲,按字謄出耳,而于紙末必綴一行云‘某機器所寫’,甚無謂也。”

相比于趙炳麟,梁啟超對清朝制度的了解,更為準確一些。他說:“我朝自雍正初元設軍機處,遂為一國大政之所從出,相沿至今垂二百年,顧未嘗有軍機大臣署名之制也,其有之則自今上皇帝御極以后始。”有人認為,軍機大臣署名類似于立憲國國務大臣副署政令,梁啟超則以為,這個實際上與中國古法一樣:“六朝唐、宋,凡詔敕皆由宰相署名,其所以必須署名之故,凡以證明詔敕之真,防宦官之濫傳中旨而已。”而軍機處如果真要對行政負責,必須具備相應的權力,故梁啟超又說:“以云新法耶,則署名之制,必須與組織完備之責任內閣相依,而始顯其用。”(梁啟超:《軍機大臣署名與立憲國之國務大臣副署》,《國風報》第1卷第8期,收入《飲冰室合集》第3冊,《文集》25上,中華書局,1989年,第55-56頁)

比較梁啟超的論述后,趙炳麟的說法顯出了各種漏洞。首先,他所謂的軍機署名制度,“至恭親王輔政時始廢”,但實際上除了上文提及的乾隆帝因外出而未帶全軍機班底,故令軍機大臣在擬旨、接旨大臣在覆奏時寫明傳旨之人,其他時候,并無特別突出擬旨的軍機大臣的現(xiàn)象。至于軍機大臣署名,更是從未有過的事。趙炳麟之所以提出并不存在的署名“祖制”,最大的原因,恐怕還是想讓軍機大臣,尤其是奕劻、袁世凱不至于在傳旨時“夾帶私貨”。但這個制度一經實施,卻引發(fā)了意想不到的風波。

彈劾軍機案

1910年,資政院正式召開常年會。按照院章,資政院可以議決國家歲出歲入預決算、稅法及公債議案、新法典及君主交議事

件。軍機處及各行政部院可派員到會,陳述政見,但不參與表決。如果資政院對行政事項有疑問,可咨文請求答復。如有不同意見,則可奏請圣裁。資政院取決公論,預備為日后成立上下議院的基礎。但資政院與軍機處及各行政部院之間并無監(jiān)督關系。這種關系讓雙方略顯尷尬。10月19日(九月十七日),資政院常年會通過決議,向軍機處遞交說帖,質問軍機處副署制度是否意味著對全國行政負責、憲政編查館是否掌握最高立法權?(《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八號議場速記錄》,李啟成點校:《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上海三聯(lián)書店,2011年,第

54-55)只有厘清這一問題,才能明了資政院的地位以及資政院運作的意義,否則,徒有會議形式而無法監(jiān)督、彈劾行政,資政院即成為擺設。

資政院的說帖由易宗夔牽頭,此人生于1874年,曾與譚嗣同參與創(chuàng)立南學會,并在戊戌變法期間擔任《湘學報》編輯,后赴日本法政學堂留學。易宗夔通過說帖向軍機處提出有關權力劃分的質詢。這個說帖名為“質問”,卻使用“咨呈”這一對上級機構的行文格式。在說帖中,易宗夔問道:“本院(資政院)恭承明詔,為上下議院之基礎,議院則必有對待之機關負執(zhí)行之責任,議院則必有獨立之權限為法律之構成。本員為此遵章質問:現(xiàn)在之軍機大臣采用副署制度,斷非署名敕尾而已,必當如各國之內閣國務大臣負完全之責任。請問軍機大臣對于各部行政、各省行政是完全負責任,抑不完全負責任?”這就把署名的問題給挑明了。問題雖已拋出,卻無人能回答,因為軍機處并非孤立的行政機構,背后是君主大權,按照梁啟超的話來說,軍機處的工作好比是“寫字機器將留聲機器所傳之聲,按字謄出”,這其中的聲音,則源自君主,質問軍機處就等于質問君主。

緊接著,發(fā)生了另一件事。湖南巡撫楊文鼎決定發(fā)行公債,籌集新政資金。按理,涉及政府債務之事,中央交資政院議決,地方則交咨議局議決。但楊文鼎并未征詢湖南咨議局意見就自作主張。于是,資政院上奏請旨裁度。攝政王在接到奏摺后,讓軍機處下旨,說此次湖南發(fā)行公債,系奏經度支部議準之件,該撫未先交咨議局議決,系屬疏漏,既經部議奉旨允準,著仍遵前旨辦理。上諭后有軍機大臣奕劻、毓朗、那桐、徐世昌四人署名(《光緒宣統(tǒng)兩朝上諭檔》第36冊,第383-384頁)。次日,易宗夔在咨議局常年會發(fā)表意見:“這回湖南公債事體請旨裁奪,現(xiàn)在已經奉旨,一點處分都沒有。既有軍機大臣署名,應該處分而不加處分,我們須請軍機大臣出席說明理由。”(李啟成點校:《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第156頁)

11月22日,又發(fā)生了一件事。按照資政院院章,該院可以議決國家每年收支預決算、稅法及公債事件、新定法典及嗣后修改事件。但何謂議決?章程并未說明。按照清朝一般的政務運作規(guī)則,資政院須將議決事項寫成奏摺上陳請旨。具體到1910年,是由攝政王朱批,或者在軍機處輔助下,完成上諭草擬和下達。11月20日,資政院在議決云南鹽斤加價一事后,具奏請旨,隨后得到朱批:“督辦鹽務大臣察核具奏”;同時,資政院在議決廣西警察學堂招生辦法之后,也具奏請旨,隨后得到朱批:“著民政部察核具奏”。兩處批示諭旨,都附帶四位軍機大臣的署名與鈐印。(《政治公報》宣統(tǒng)二年十月二十日第1102號,第2-3頁)

在新當時體制下,資政院奏摺可能是載灃代行的朱批,并且很有可能是例行的批示;也有可能是軍機處擬旨后由載灃照準。從“祖制”而言,批示過程并無任何問題;但如果將其與立憲國政府比較,就顯示出問題了:資政院被看做是國會的基礎,與行政權分立。資政院議決事項,不能再交行政機構——督辦鹽務大臣、民政部議覆。這是行政權攘奪立法權,因此,議員們無法接受這一結果。又因為議員們無法質問攝政王,而上諭后有軍機大臣的署名,于是,矛頭紛紛指向軍機大臣。

在11月22日資政院會議上,又是易宗夔對兩件奏摺的處理做出了激烈反應,他說:“資政院系立法機關,凡立憲政體之國,皆系三權鼎立,一種是立法,一種是司法,一種是行政。何謂三權鼎立?說是立法、司法、行政,都是獨立不能侵犯的,現(xiàn)在這兩道閣抄,就是對于本院所議決的云南鹽斤加價案與廣西巡警學堂案,一件交督辦鹽務處察核具奏,一件交民政部察核具奏,此系軍機大臣擬旨、軍機大臣副署。既是軍機大臣擬旨、軍機大臣副署,則軍機大臣有應負之責任。軍機大臣豈不知道這個立法機關是獨立的么?既然知道為獨立的機關,就不能將立法機關所議決的案子交行政部門去察核??梢?,軍機大臣是侵資政院的權,違資政院的法了。”(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號議場速記錄》,李啟成點校:《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第242頁)易宗夔建議依據(jù)《資政院院章》第二十一條“軍機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如有侵奪資政院權限或違背法律等事,得由總裁、副總裁據(jù)實奏陳,請旨裁奪”的規(guī)定,彈劾軍機處。與此同時,部分議員提出一面彈劾軍機處、一面奏請從速組織責任內閣的建議(《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號議場速記錄》,第245-246頁)。最終,彈劾軍機處案,以超議員數(shù)三分之二通過(《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號議場速記錄》,第254頁。當天到會議員134人,贊成彈劾者112人)。

彈劾軍機案是新舊體制的一次沖撞。站在舊制度屋檐下,監(jiān)國攝政王代行朱批或者軍機處擬旨將政務奏摺交下職能部門議覆,這是循照舊例辦事,無可厚非;但衡之以新制度,行政機構將立法機構的議案再次發(fā)交行政部門審核,這讓議員們無法接受。在舊制度中,皇帝親裁大政,軍機處是最高行政權的秘書機構;在新制度下,資政院作為立法機構,要求與行政權并立,深層次的訴求,是將凌駕于它之上的皇權虛化,另立與之平行、可供監(jiān)督的責任內閣。這就涉及到當時政體中最核心、也是清末預備立憲中最為棘手的問題——皇權。

彈劾奏摺上遞后,首席軍機慶親王奕劻領銜上奏,稱“才力竭蹶,無補時難”,請求辭去軍機大臣。12月18日,監(jiān)國攝政王使用最嚴肅的“朱諭”形式連下兩道上諭,回應正反雙方的奏摺。朱諭拒絕了軍機大臣的辭呈,同時嚴厲駁斥資政院的彈劾之詞。后一道上諭稱:“資政院奏大臣‘責任不明、難資輔弼’一摺,朕已覽悉。朕維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為朝廷大權,載在先朝《欽定憲法大綱》。是軍機大臣負責任與不負責任,暨設立責任內閣事宜,朝廷自有權衡,非該院總裁等所得擅預。所請著毋庸議。”(《光緒宣統(tǒng)兩朝上諭檔》第36冊,第475頁)很顯然,載灃已經看到資政院彈劾的矛頭指向。在清朝制度中,親裁大政的皇權才是行政上的最高主導,軍機處不過負責承旨宣旨,質問軍機處不負行政之責,實際上是在質疑皇權的行政大權。所以,載灃才會以“朱諭”這種不經中間環(huán)節(jié)、不許改易一字而直接下達指令的形式頒布上諭,目的在于一錘定音,明示該決定出自圣裁,宣告皇權不容質疑。12月25日,攝政王發(fā)下上諭:命憲政編查館修正籌備立憲清單,并擬定新內閣官制(《光緒宣統(tǒng)兩朝上諭檔》第36冊,第490頁)。試圖讓責任內閣真正分擔責任,舒緩皇權和皇室面臨的壓力。

1911年5月,新的內閣官制頒布,成立以奕劻為首的內閣,俗稱“皇族內閣”。新的內閣官制中,有專門的條款講到國務法令的署名問題,“法律敕令及其他關于國務之諭旨,其涉各部全體者,國務大臣會同署名;涉一部或數(shù)部者,由內閣總理大臣會同該部大臣署名。”從形式上模仿君主立憲國國務大臣的署名制度(見圖7)。但是,署名并不意味著責任內閣享有相應的行政大權,因為內閣官制同時規(guī)定:內閣總理大臣得隨時入對,各部大臣就所管事件得隨時會同內閣總理大臣入對,或請旨自行入對。這個時候國事處理辦法,仍是由攝政王披覽奏摺,原有的軍機處雖然裁撤,但責任內閣承擔起原軍機處的輔弼功能。責任內閣中國務大臣的署名之權如果解釋為承擔相應責任,那么此時的責任內閣無疑是有責無權,處境尷尬。

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fā),皇族內閣隨后總辭,清廷命袁世凱組織新內閣,攝政王退居王邸。袁世凱上臺后,奏請停止各衙門奏事,一般國務均以閣令行之。這樣一來,責任內閣方真正負起責任——可以制定行政方略,同時,亦署名展示全責。從此,大臣的署名不再意味著充當君主忠實的傳聲筒,而是表明他們的施政之責。這就是袁世凱組閣一直到清帝退位詔書頒發(fā)這一時段,政令采用的基本格式。(李文杰)

(作者為華東師范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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