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5月25日報道 (記者王煜)紐約當?shù)貢r間5月24日上午10時,周立波在美涉槍一案第十一次開庭。新京報記者從拿騷縣法院及現(xiàn)場律師處獲悉,法院采納周立波及其辯護人意見,認定警方搜查周立波所駕駛車輛行為違法。隨著主要證據(jù)被排除,周立波在美涉槍案或?qū)⒈怀蜂N。
新京報此前報道,當?shù)貢r間2017年1月19日凌晨,紐約州警方在長島萊亭頓,將開車“蛇行”的周立波攔下。警方在車上搜出一把手槍,以及兩袋毒品。警方隨后將周立波與副駕駛座的麻省理工學院研究員唐爽控制。事發(fā)后,周立波被控5項罪名,包括二級非法持有武器罪(子彈上膛)、非法持有火器罪、四級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開車時打手機。
案件先后在紐約州拿騷縣法院10次開庭,3月27日上午,案件第9次庭審中,周立波的辯護律師對警方攔截和搜查其私人汽車的行為合法性提出質(zhì)疑,并據(jù)此提出申請撤銷案件的動議。
5月9日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撤案動議進行辯論,法官并未對這一焦點當庭表態(tài),而是宣布將于5月24日再次開庭。
新京報記者從現(xiàn)場律師劉龍珠處獲悉,24日庭審中,拿騷縣法院法官最終判定,警方攔截周立波所駕駛車輛,行為合法,但之后的搜車行為不合法。
劉龍珠介紹,因為警方搜車行為本身不合法,所以因搜車而發(fā)現(xiàn)的車內(nèi)槍支和毒品,則將不能作為呈堂證供。按照紐約州當?shù)胤梢?guī)定,如果警方收集證據(jù)的程序出現(xiàn)問題,則所獲得證據(jù)被稱為“毒樹之果”,不能作為證據(jù)。
拿騷縣法院判定,案件將于6月4日再次開庭。劉龍珠判斷,在主要證據(jù)被排除的情況下,撤案的可能性較大,下一次開庭,周立波或?qū)o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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