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小云(化名)在房屋內用電熱水器洗澡時,不幸遭電擊身亡。小云的父母于是將房東、中介公司、電熱水器生產廠家等起訴到大興法院,索賠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損失211萬多元。日前,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房東賠償死者家屬90余萬元,中介公司賠償25萬余元。
租客洗澡觸電身亡父母索賠
2016年4月,小云與中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了位于大興的一間房屋,租金每月1200元。2016年7月的一天,小云在房屋內使用電熱水器洗澡時被電擊身亡。后鑒定結論書顯示小云符合電擊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
事發(fā)之后,小云的父母將房東、中介公司、電熱水器生產廠家等起訴到法院,他們認為,房東周女士、中介公司對出租房內投入使用的設施負有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維護的義務,對電熱水器傷人的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另電熱水器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對于產品因缺陷致人損害的,生產廠家應負有賠償責任。小云的父母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11萬余元。
房東中介均辯稱不應擔責
對于起訴,房東周女士稱,她不知道小云是誰,她是和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租金也由中介公司支付,并且在房屋交付給中介公司的時候,她特別提示中介公司,電熱水器必須要提前加熱才能使用。租賃合同提醒,提示小云需在使用熱水器的時候提前加熱,使用時需要斷電,小云也在合同上簽了名字。在案發(fā)時,熱水器的插銷是連接的,所以小云的死亡是因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中介公司稱,按照原告所陳述的理由,應該是電熱水器廠家承擔產品質量缺陷而導致的侵權責任,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小云因使用電熱水器造成損害的責任中介公司不應承擔。
電熱水器公司則辯稱,電熱水器使用年限是8年,公司在近15年沒有生產過與涉案的電熱水器相類似的機器,公司既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應該按份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兩被告擔責
大興法院認為,周女士作為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及本案涉案電熱水器的提供者,應對屋內的家具、家電、熱水器等均負有保障正常、安全使用的義務,法院酌定房東承擔70%的責任,賠償小云父母合理損失90余萬元。
中介公司應承擔其出租房屋保證使用安全的義務,承擔20%的責任,賠償小云父母合理損失25萬余元。
小云本人作為正常理智的人,沒有盡謹慎注意義務,其本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酌情確定其承擔10%的責任。
對于電熱水器生產廠家,各方當事人并未提交本案涉案電熱水器系桑普電器公司生產出售的相關證據,因此要求其擔責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房東周女士和中介公司不服上訴。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中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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